一、出台背景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标准为: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护理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2019年联合印发的有关文件规定,对因患精神病被评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现改为初级军士)和义务兵发放护理费,标准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了护理费调整标准、调整时间、资金渠道等。
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为每人每月5763元,比原标准(5541元)增加222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为每人每月4610元,比原标准(4433元)增加177元;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为每人每月3458元,比原标准(3325元)增加133元;因患精神病被评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军士和义务兵的护理费为每人每月2882元,比原标准(2771元)增加111元。
因户籍迁移而转移伤残抚恤关系残疾军人护理费发放,由迁入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从接转伤残抚恤关系的次月起按照新标准负责发给;迁入以前需补发的,由迁出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给。对已享受工伤保险护理费待遇的残疾军人,其护理费发放首先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工伤保险支付的护理费标准低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护理费标准,其差额部分由残疾军人伤残抚恤关系所在区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补足。
新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