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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12-16来源: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字号:

一、出台背景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和本市有关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有关规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了抚恤补助调整标准、调整时间、资金渠道等。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368元、9855元、9355元,分别比2022年提高了678元、558元、379元。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4490元、4196元和3740元。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3598元、3443元、3157元。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40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688元。

新标准从2023年8月1日起执行,全市统一标准,目前高于全市标准的,可维持现有水平,暂不调整。

  2023年期间抚恤补助关系迁移的优抚对象,迁出区负责发放当年的抚恤补助。对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补助的发放,根据有关规定,按标准最高的一类发给。

  2023年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增量经费,由当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解决,不足部分由各区财政负担。自2024年起,纳入各区财政预算(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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